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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23-11-4 23:16:56
第九章 收入不平等
近幾十年來,美國和其他發(fā)達經(jīng)濟體的不平等已經(jīng)大大加劇。2014年,美國收入總額(來自薪酬、利息紅利和銷售利潤)的21.2%流向了收入處于前1%的人,而收入總額的4.9%則流向了前0.01%的人。這是不平等的一種顯著的加劇。此外,根據(jù)國會預算辦公室的數(shù)據(jù),1979年至2014年之間,前1%的人的稅前收入增長了174.5%,而后20%的人的稅前收入僅僅增長了39.7%。(在這些情況下,收入包含了諸如福利金之類的政府轉移支付。)稅后收入的增長差異甚至更加尖銳:前1%的人的稅后收入增長了200.2%,而后20%的人的稅后收入只增長了48.2%。(收入處于后21%和后80%之間的人的增長率只有40%。)在這一時期的最后(即2014年),前0.1%的人的平均年收入(納稅和轉移支付之前)為6 087 113美元,總體上是前10%的人的平均收入的20倍。[1]
這種不平等的加劇反映出許多不同的現(xiàn)象,包括:第一,大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皮凱蒂稱之為“超級管理者” [2])的薪酬在增加;第二,金融領域的盈利能力在上升和增長;第三,國民收入份額越來越多地采取了資本回報(returns to capital)的形式。
關于第一個現(xiàn)象,我在第一章中提到了這些事實:1965年,在美國最大的350家公司之中,高管的平均薪酬是其員工的平均薪酬的20倍。這個比例“在2000年達到了376:1的高峰”。2014年,這個比例是303:1,“高于20世紀60年代、70年代、80年代或90年代的任何時期”。[3]此外,“從1978年到2014年,經(jīng)通貨膨脹調(diào)整后,(高管的)薪酬增長了997%,幾乎是股市增長的兩倍,遠遠高于同期普通員工的年薪的緩慢增長,因為后者只增長了10.5%”。[4]這種程度的不平等看起來顯然會令人感到不安。問題在于:為什么它應當令人感到不安,以及這是否可以用我在前面幾章討論過的那些反駁來加以解釋。
首先考慮一下那些基于不平等的后果而對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駁。在我看來,上述的不平等之所以應當受到反對,并不在于它會造成那些應被反對的地位傷害。正如我在第三章中所指出的,當下美國的窮人確實遭到了這些傷害,即遭到慈繼偉所說的“地位貧困”和“能動性貧困”。但是,這看起來并不是由超級富豪的高收入造成的,也不是由他們和窮人的收入差距導致的。富人確實過得和我們其他人(尤其是極其貧困的人)非常不一樣,但他們的生活方式所設定的標準并不會使得我們有理由感到,我們自己的生活相對這個標準而言是有缺陷的。窮人遭受地位貧困和能動性貧困所參照的標準是由“大多數(shù)人”的生活方式設定的,而不是由超級富豪的生活方式設定的。因此,這種不平等的問題并不在于它會產(chǎn)生某些應被反對的地位差異。
極端的收入不平等會威脅到人們獲得優(yōu)勢職位的機會平等。這在1970年就已經(jīng)是一個問題,當時的不平等程度已經(jīng)很嚴重了。正如我在第五章中論證過的,要應對這一問題,除了確保高等教育和更廣泛的優(yōu)勢職位在選拔人才時要實現(xiàn)程序公平之外,我們還需要為所有兒童提供高質(zhì)量的公共教育和良好的幼兒發(fā)展條件。
這些目標都很難實現(xiàn),而不平等的加劇會對政治體系產(chǎn)生影響(接下來我會談到這一點),從而可能導致這些目標更難以實現(xiàn),譬如它可能導致公立學校更難獲得適當?shù)馁Y助。然而,如果這些目標都得以實現(xiàn),那么盡管那些處于收入分配最頂端的人在近期增加了收入并造成了不平等的加劇,但是我們并不清楚這種不平等的加劇是否會威脅到機會平等。正如我在第五章中論證過的,教育費用的支出是有限的,而這可能會給富人的孩子帶來重要的優(yōu)勢,即便他們置身其中的那個體系在其他方面是公平的。但是,近期的不平等加劇可能會威脅到廣義上的機會平等——這種機會平等關注的是人們在市場上通過創(chuàng)業(yè)來展開競爭的機會,因為這種不平等的加劇創(chuàng)造了一類極其富有的家庭,他們能夠獲得其他人完全缺乏的資本。
現(xiàn)在我轉到政治平等的問題。那些處于收入分配最頂端的人之所以在近期增加了收入,這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政治決策造成的,這些政治決策包括:法律和政策削弱了工會的力量,金融行業(yè)的監(jiān)管減少了,以及稅法的改變降低了針對高收入的邊際稅率,也降低了遺產(chǎn)稅。這些變化始于20世紀80年代,它們反映了富人對政治擁有過多的影響力。就此而言,近期的不平等加劇主要來源于人們先前早已在影響力上形成了不平等,并且這種不平等對政治結果產(chǎn)生了影響。
然而,這種不平等的加劇可能會使情況變得更糟糕。富人和其他人對于影響政治結果所能夠投入的資金會有越來越大的差距,而這會導致那些當選的公職人員的觀點更有可能反映富人的利益,這是因為要么這些公職人員本身就很富裕,要么他們是由于得到富裕捐助者的支持才被選中的。作為某種形式的政治不公平,這種情況本身就應當遭到反對;但它之所以應當遭到反對,還因為它導致了政治結果更難以滿足正義的其他要求,例如平等關切和實質(zhì)機會的要求。到目前為止,在我已經(jīng)討論過的那些針對不平等加劇的反駁中,我認為這是最強有力的一種反駁。
另一種強有力的反駁是,這種程度的不平等會導致富人對窮人的生活擁有某些不正當?shù)目刂茩唷3藙倓傆懻撨^的政治影響力,這種反駁還包含了對經(jīng)濟體系的控制。而這種反駁對于皮凱蒂強調(diào)的第三種不平等而言——資本集中在少數(shù)極其富裕的家庭手中——尤其是正確的。
這些基于不平等的后果而對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駁并不能解釋許多人的這種感受:近期的不平等加劇除了它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之外,它本身也應當遭到反對。為了評估這種反駁,我們需要考察這種觀念,即收入不平等可以僅僅基于不公平而遭到反對;此外,我們也需要考察應當如何理解這種公平觀念。
如果某個商務企業(yè)的合伙人在金錢和時間上都進行了相同的投資,那么我們似乎可以合理地說,一個公平的利潤分配機制應當給予每個合伙人同等的份額。有人可能會說,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也與此相類似:它也是一個互利的合作企業(yè),而社會成員作為這個企業(yè)的參與者,也應當?shù)玫脚c其貢獻成比例的回報。然而,即便在這個假想的公司情形中,我們有理由支持同等的份額,但這個理由并不適用于作為整體的社會;而之所以如此,至少存在著以下這兩個原因。
首先,我假定公司的成員在金錢和時間上都做出了相同的投資,并且我們還可以補充道,他們在才能上也做出了相同的投資。對此人們可以反駁說,這些假設并不適用于作為整體的社會,因為社會合作的參與者對資源和能力的貢獻極其不同。其次,更根本的是,把社會和公司進行類比是不恰當?shù)?,因為社會合作并不是個人加入某個企業(yè)并在這個企業(yè)中貢獻出他們事先被界定好的資源和才能。個人擁有哪些資源、什么才能算是經(jīng)濟上有價值的才能,以及個人認為自己有理由去發(fā)展哪些能力,這些問題都是由社會制度來決定的——社會制度既包括那些確定財產(chǎn)權和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等經(jīng)濟組織形式的法律,也包括那些在這個框架內(nèi)產(chǎn)生的特定制度。這些都是羅爾斯所說的“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分。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是,這種結構需要成為什么樣子才會是公平的。因此,對相關的公平觀念的詳細說明就不能依據(jù)某些依賴于此類特定結構的所有權觀念。
然而,社會成員作為合作計劃的參與者,這個主張在回答上述那個問題時能夠發(fā)揮某種作用。在確定社會合作規(guī)范時,我們需要考慮社會成員的利益,尤其是他們從占有更大份額的社會合作成果中所獲得的利益,并給予這些利益平等的地位。但是,這并不是從一開始就假定他們必須擁有平等的份額,而只是假定在回答“確定這些份額的過程應當是什么樣子”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以一種公平的方式來考慮他們的利益。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差別原則的論證便表達了這種觀念的某種形式。他論證道,如果一個社會的合作成員在不知道自己的社會位置的情況下會選擇某些分配原則,那么這些分配原則就將是公平的。[5]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是在“原初狀態(tài)”(Original Position)中被挑選出來的,而他在關于“原初狀態(tài)”的論述中,更具體地闡述了上述這種觀念。[6]
按照羅爾斯的定義,原初狀態(tài)中的相關人員指的是處在特定社會地位上的公民或公民代表。在選擇正義原則時,這些人的動機只是盡可能地讓他們自己或他們所代表的人受益。但是“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使得他們無法知道他們所代表的那些人具有哪些特殊的才能或處于何種社會地位。這種動機假設體現(xiàn)了在選擇正義原則時,這些人從更大的份額中所獲得的利益被納入考慮之中;而無知之幕則體現(xiàn)了在確定那些原則時,這些利益具有平等的地位。
羅爾斯論證道,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某項原則會導致原初狀態(tài)中的相關人員所獲得的利益比在平等的分配下更少,那么他們將沒有理由接受這項原則。因此,要求處于任何社會地位的人都獲得平等的報酬,這個原則就將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第一解決方案。但是,這些相關人員卻有理由偏離這個“平等的基準”(benchmark of equality),因為如果不平等并不會導致他們過得更糟(假定諸如基本自由之類的其他因素不會受到影響),那么沒有人能夠反對這些不平等。因此,羅爾斯得出了這個結論:原初狀態(tài)中的相關人員將選擇他的差別原則作為分配正義的標準。這一原則主張,某個基本結構S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是正義的:這個基本結構S所涉及的不平等有利于社會地位最差的那些人;也就是說,任何減少這些不平等的替代方案都不能使得社會地位最差的那些人在這些替代方案之下過得比在S之下更好。[7]
假定我們能夠以一種增加或至少不會減少工人收入的方式來減少CEO在我們當下體系中的收入(這個假定看起來是非常可信的),那么差別原則將能夠解釋為什么我所描述的不平等是不正義的。然而,這種解釋卻給我們留下了一個困惑:很多人即便沒有接受任何與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或他對差別原則的論證一樣苛刻的要求,但仍然認為我所描述的那種不平等程度應當遭到反對。對此的一種可能的解釋是,這些人并不確定公平提出了哪些精確的要求,但他們認為,不管對公平的正確解釋是什么,這些特定的結果都不能被稱為“公平的”。[8]這便引起了以下這兩個問題:第一,我們能否以其他方式來解釋這種不平等所引起反對的不公平之處;第二,這種解釋與羅爾斯給出的解釋有什么關系。
按照我對不平等所持有的關系性觀點,正如按照羅爾斯的觀點來說也是如此,我們所反對的并不是關于不平等的純粹事實,而是那些產(chǎn)生不平等的制度。[9]一個復雜的經(jīng)濟體所產(chǎn)生的收入分配必須采取某種特定的模式才會是正義的,這種觀點在我看來是不可信的。我認為,即便是在單獨某家公司的情況下,一般而言,管理人員、工人和股東的收入之間應當保持什么比例也不存在著某種特定的答案。恰恰相反,當產(chǎn)生不平等的制度機制不能以正確的方式來獲得證成時,不平等才應當受到反對,并且也是不公平的。[10]
因此,我將從這種觀念來展開我的討論:如果某個制度在收入和財富上造成了巨大的差距,并且沒有任何充分的理由可以支持這種差距,那么這個制度就是不公平的。這些不平等可以被稱為“任意的”,意思是它們?nèi)狈η‘數(shù)淖C成。從這個起點出發(fā),接下來我們可以具體地說明哪些理由是支持收入不平等的好理由,以及哪些理由不是這種好理由,并以此來為“公平制度”的概念添加內(nèi)容或至少對它進行限制。(這意味著,如果存在著這樣的理由,那么追求更大程度的平等就無法得到證成。)我將首先考慮那些造成稅前收入不平等的制度可能會以哪些方式來獲得證成,之后再回到稅收的問題。
基本結構的某些構成要素會產(chǎn)生稅前收入——我在第七章中把這些要素稱為“‘預分配’體系”,而對這些要素的證成必須考慮到所有依賴這個體系維生的人 [11]想要獲取更大份額的資源的理由,也必須把個人自由的考量納入考慮之中。這些考慮因素既包括人們有理由想要獲取更大范圍的可利用選項,也包括他們有理由反對受到別人的控制。這可能還包括哪些其他的理由呢?
在第四章中,針對那些具備不平等優(yōu)勢的職位,我為它們提供了一種三層證成;而在討論三層證成的第一個層次時,“為了論述的完整”,我允許這種證成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基于某些獨立于制度的財產(chǎn)權觀念或應得觀念。我在后續(xù)的章節(jié)中提出論證把這些備選方案都排除掉了。例如,我在第八章中論證過,任何獨立于制度的應得概念都無法發(fā)揮這種證成作用。而在第七章中,我已經(jīng)論證過,任何非制度性的財產(chǎn)權都不能作為證成或批評經(jīng)濟制度的依據(jù)。然而,可以作為這種依據(jù)的理由則包括某些個人利益——這些利益導致人們認為存在著非制度性的財產(chǎn)權,例如人們有理由想要確保他們的各種個人財產(chǎn)的穩(wěn)定性,以及包括某些由制度界定的權利——這些權利基于這些利益而獲得了證成。
諾齊克關于威爾特·張伯倫的例子闡明了這一點。威爾特和他的粉絲之間的交易可能會導致不平等加劇。但正如諾齊克所說的,我們有強有力的理由不去干涉這種稅前收入的不平等,只要這種不平等僅僅來自威爾特行使他的權利以決定是否要按照某個給定的價錢去打籃球,以及他的粉絲行使他們的權利來花錢買票去看他。(正如我在第七章中所論證過的,對威爾特的收入進行征稅是否具有合法性則是另一個問題。)
這可能解釋了為什么很多人沒有像反對企業(yè)高管和金融家的收入那樣去反對體育和娛樂明星的高收入。這并不是因為如曼昆所建議的那樣, [12]這些體育和娛樂明星的稅前收入被認為是應得的(在此,應得被理解為優(yōu)先于制度并且能夠用來證成這些制度所分配的報酬)。倒不如說,這些稅前收入之所以沒有遭到反對,是因為就像諾齊克所設想的威爾特·張伯倫的收入一樣,這些稅前收入也被認為僅僅來自某個服務的供應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自愿交易(而不是由于法律創(chuàng)造了知識產(chǎn)權和有線電視的壟斷),并且干涉這種交易是錯誤的。
不平等是由人們行使經(jīng)濟生產(chǎn)力所必需的那些權利和權力造成的,這一事實也可能用來證成不平等。一個基本結構并非僅僅分配某些獨立存在的利益。[13]它還會創(chuàng)造和鼓勵某些互動形式,而物質(zhì)利益正是通過這些互動形式而被生產(chǎn)出來,因此它也是一個生產(chǎn)利益的體系。如果某些特征對生產(chǎn)利益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不平等是由這些特征造成的,那么這一事實原則上可以用來證成不平等。[14]但由誰來享受這些利益,這一點是很重要的。某個權利體系會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例如促進國內(nèi)生產(chǎn)總值(GDP)的增長,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不管那些增加的利益如何分配,這個事實都會被認為是在支持這個權利體系。例如,如果那些增加的利益都歸總統(tǒng)所有(并且這是能夠避免的),那么某個生產(chǎn)性的權利體系會促進發(fā)展,這一事實就不會被認為是在支持這個權利體系。因此,僅僅說那些從不平等受益的人能夠以一種會讓每個人都過得更好的方式去補償那些失敗者,這是不夠的。[15]基本結構產(chǎn)生不平等的那些特征至少必須能夠使得經(jīng)濟體系的運作方式會讓每個人實際上都過得更好。
這兩種可能性可以組合成基本結構產(chǎn)生重大不平等的那些特征的必要條件:要么消除這些不平等會侵犯到重要的個人自由 [16],要么這些不平等是經(jīng)濟體系要以一種讓所有人受益的方式去運作所必需的。而缺乏這兩種理由支持的不平等會以某些方式讓擔任某些經(jīng)濟職位的人受益,并且這些方式是其他人沒有理由去接受的。從前面提及的那個意義上來說,這些利益可以說是“任意的”:為什么要讓這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受益,這里并不存在著任何充分的理由。
這個析取條件是對羅爾斯的這個觀點的一種相對較弱的解釋,即產(chǎn)生不平等的體系必須“對每個人都有利”。[17]羅爾斯更喜歡把這個觀點解釋成“差別原則”,它是一種更強的解釋。差別原則不僅要求產(chǎn)生不平等的體系必須讓所有人都受益,而且還要求必須讓那些擁有較少利益的人盡可能多地受益。如果我們能夠以某種方式來減少某個體系所產(chǎn)生的不平等,從而讓那些擁有較少利益的人受益,那么這些不平等就是“過度的”。[18]然而,即便我所說的這種較弱的要求也是相當強有力的。它足以解釋為什么很多人沒有接受某個像羅爾斯所提議的那么強的原則,但他們依然會認為我在本章開頭所描述的那些不平等應當遭到反對。在他們看來,這些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因為它們是由我們的經(jīng)濟體系的某些特征造成的,并且這些特征只讓富人受益。
他們的這種看法是否正確,這依賴于那些關于經(jīng)濟如何運作以及它如果做出某些改變將會如何運作的經(jīng)驗事實。這是我所提出的公平概念的一個普遍后果。不同于其他替代概念——它們把公平或正義等同于某種針對結果的特定模式,我提出的這個概念使得關于公平的結論依賴于這些復雜的經(jīng)驗問題:經(jīng)濟制度是如何運作的,以及如果它們的安排方式有所不同,那么它們將會如何運作。(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也具有這個相同的特征。)基于這個原因,比起前幾章中那些更徹底的規(guī)范性考察,接下來我關于當前的不平等形式是否公平的討論將更具有推測性。我的目標是根據(jù)我提供的觀點來確定當前收入不平等的證成性所依賴的經(jīng)驗主張。
本章開頭所描述的那種收入不平等的加劇涉及這些不同的現(xiàn)象: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差距越來越大,金融領域的規(guī)模和盈利能力在增長,資本回報率在增加,以及由繼承而來的財富也在增長。接下來我將以第一種現(xiàn)象作為例子來集中進行討論。這種收入的差距是由這兩種因素造成的:一是那些決定以及壓低工人工資的因素,二是那些決定高管的薪酬并允許增加這些薪酬的因素。首先,讓我們考慮那些影響最高收入的因素。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大公司的高管薪酬已經(jīng)大幅地增加了。從那時起,經(jīng)濟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包括技術的改變、全球市場的增長以及最大公司的規(guī)模擴大。有人可能會說,公司規(guī)模的擴大提高了這些公司高管的邊際生產(chǎn)力,從而證明了增加他們的薪酬是正當?shù)?。但基于以下這兩個理由,這并不是一種有效的證成:首先,正如皮凱蒂所觀察到的,我們很難去界定那些擔任這種職位的高管的個人邊際生產(chǎn)力。[19]其次,更根本的是,即便我們能夠在純粹虛擬的意義上來衡量高管的邊際生產(chǎn)力(即衡量由他們出色的工作表現(xiàn)和糟糕的工作表現(xiàn)造成的差異),但這種純粹虛擬意義上的邊際生產(chǎn)力本身并不能證明更多的報酬是正當?shù)?。正如我在第八章中論證過的,雖然去掉某個人的工作會帶來差異,但這種差異并沒有確定某種由這個人(相對這個過程所涉及的其他人而言)生產(chǎn)出來的產(chǎn)品。
我已經(jīng)說過,經(jīng)濟體系產(chǎn)生嚴重不平等的那些特征可以通過這個事實來獲得證成:為了使該體系以一種讓所有人受益的方式去生產(chǎn)利益,這些特征是必需的。而公司需要有權力來選擇它們的高管并決定支付多少薪酬給他們,而且有人可能會主張:當下的高管薪酬水平是人們合法行使這些權力的結果,因為人們需要用這些更多的報酬作為激勵來吸引有才能的人去擔任高管的職位,并激勵他們在這些職位上擁有出色的表現(xiàn)。然而,正如比文斯和米歇爾所指出的,證據(jù)表明:如果薪酬的標準有所不同,并且高管普遍得到遠遠更低水平的薪酬,這些職位仍然會吸引那些有才能的人。[20]此外,正如他們也指出的那樣,一家大公司CEO薪酬的上漲和下降所反映的是該公司所在的那個一般領域的公司股價,而不是該公司在那個領域內(nèi)的相對成功。因此,獎勵所針對的是并不是管理決策的質(zhì)量,而是這種運氣,即幸運地處在一個公司總體表現(xiàn)良好的經(jīng)濟領域。
技術的改變、全球市場的增長和公司規(guī)模的擴大已經(jīng)對所有工業(yè)化的社會產(chǎn)生了影響。但是,高管薪酬的增長在某些社會要比其他社會大得多:一般來說,英語國家的增長更大,而美國的增長則是最大的。[21]正如皮凱蒂所建議的,這使得我們可以合理地認為,近期高管薪酬的增長受到了這兩種因素的強烈影響:一是被這些國家所接受的、適用于這些職位的薪酬標準;二是這些標準隨著時間的推移所產(chǎn)生的改變。這一點是非常有說服力的,因為高管的薪酬越來越多地由薪酬委員會來決定,并且這些委員會通常會雇用外部顧問,而這些顧問則依據(jù)高管在“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所獲得的回報來推薦和證成薪酬方案。[22]
以這種方式產(chǎn)生的不平等是不正當?shù)?,這一結論并沒有依賴于這個假設,即高管薪酬是由某種假公濟私的腐敗造成的。我所說的內(nèi)容與下述這種情況完全是相容的:薪酬委員會與那些由它們來決定其收入的高管確實是互相獨立的,并且這些委員會是根據(jù)它們認為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的標準來進行運作的。倒不如說,這里的要點是,導致他們增加薪酬的那個機制缺乏恰當?shù)淖C成。而如果一個決定高管薪酬的機制具有這種嚴重的“疏忽”,那么它對于公司的良好運作來說就不是必要的,并且改變這種機制以減少不平等,也不會不正當?shù)販p少個人的自由。
并不是只有美國最大公司的高管薪酬才會遭到這種反駁。許多其他收入(包括大學教授的收入)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慣例的標準來決定的,而不是制度的良好運轉所必需的。CEO薪酬的特殊之處在于它所涉及的收入的規(guī)模。這表明,對不平等的這種特定反駁(亦即“任意性”的指責)所具有的強度與它所涉及的不平等程度是成正比的。
高水平的高管薪酬缺乏證成的一個后果是,這會破壞那些反對向這種收入征稅的意見,例如一些反對意見認為這些稅收會干擾經(jīng)濟效率。但這里留下了這樣一個問題:存在著哪些理由會支持以高稅率對這些收入進行征稅。第一個強有力的理由是,經(jīng)濟體系作為一個整體要獲得證成需要滿足某些條件——例如平等關切和實質(zhì)機會所要求的條件(稍后我會繼續(xù)討論它們),而要為這些條件所需的公共物品買單,稅收則是必不可少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最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已經(jīng)降低了,這是更廣泛的減稅政策的一部分,而減稅政策破壞了政府滿足這些要求的能力。僅僅針對那些處于最高收入階層的人征收更高的稅款,并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但這些稅收將是任何可被證成的解決方案的一部分。
對最高收入者征收高邊際稅率的第二種可能的證成是,為了減少不平等的負面后果,例如減少它對政治制度的公正性所造成的影響,這些高邊際稅率是必需的。在此我將不繼續(xù)討論這種證成,因為我已經(jīng)討論過那些基于不平等的影響而對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駁。
第三種可能的證成則是,僅僅為了阻止那些本身不公平的不平等,我們也需要對高收入進行征稅。雖然這種證成有時候可能是有效的,但值得指出的是,那些對收入進行“再分配”的稅收,即便它們這么做是基于平等主義的理由,也不需要以這種更有爭議的方式來獲得證成。這種證成在這種情況下所主張的是,只有當一部分稅前收入通過稅收進行再分配時,基本機構產(chǎn)生稅前收入不平等的那些特征才是可被證成的。這種證成的合理性依賴于對以下這個問題給出某種解釋,即為什么這些稅前收入一開始會被證明是正當?shù)牟⑶也荒苁艿较拗啤?br />
我們剛剛討論的高管薪酬的情況可以用來作為一個例子。公司需要有權力來決定雇用誰擔任高管以及決定這些高管的薪酬。如果我們沒有辦法來監(jiān)管這種權力以阻止高管薪酬的不正當增長,那么遏制由此產(chǎn)生的不平等(假設我們有其他理由來這么做)的唯一方法就是對這些收入征收重稅。而如果正如一些人所表明的, [2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邊際稅率下降是高管薪酬增長的原因之一——因為這給予了高管更大的激勵去尋求更高的薪酬和獎金,那么提高這些稅率就將是遏制這種增長的一種方式——因為這會減少這些激勵。
現(xiàn)在我開始討論那些影響工人收入和更廣泛的窮人收入的因素。在我提議的框架之內(nèi),這里的問題是:為了讓經(jīng)濟生產(chǎn)力有利于所有人(包括工人和窮人),那些通過壓低工人和最貧窮十分之一人口的收入來導致不平等加劇的因素是不是必不可少的。鑒于當代美國的經(jīng)濟體系,工人在公司收入中所占的份額要么取決于公司和工人個體之間的討價還價,而工人普遍沒有議價能力;要么則取決于公司和工會之間的集體討價還價,且工會能夠以罷工作為威脅來支持自己。這意味著,結果的不平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工會的有效性,而在我們正在討論的那段時期,工人的工資之所以沒有比實際情況增長得更多,這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和政策削弱了這種議價能力。[24]工會力量的下降只是近幾十年來窮人普遍過得不好的原因之一,因為許多窮人都失業(yè)了。但這是一個重要的因素。[25]
作為回應,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工會擁有更大的權力會干擾經(jīng)濟效率,例如它會導致工人有能力阻止某些提高生產(chǎn)效率的改革。正如我已經(jīng)說過的,這可能為限制工會的權力提供了一種證成,即便這會降低工人的收入。但是,德國等其他國家的經(jīng)驗表明:為了建立一個運轉良好的現(xiàn)代經(jīng)濟體,事實上沒必要以一種將工人的收入份額降低到這種程度的方式來削弱工會。然而,即便那些降低工人的議價能力并因此降低他們的收入的因素是提高生產(chǎn)率所必需的,但按照我提倡的觀點,這一點只有當這種生產(chǎn)率有利于所有人(包括那些收入減少的人)時,才可以用來證成結果的不平等。而我已經(jīng)引用的那些數(shù)據(jù)則表明:最近幾十年來,生產(chǎn)率的收益實際上并沒有被最低收入群體所共享。那些在美國收入分配中處于后50%的男性,他們在2015年的實際稅前收入并沒有高于1962年。[26]
一些人可能會爭論說,考慮到國際競爭,提高工人的工資實際上并不會讓他們過得更好。恰恰相反,這會增加生產(chǎn)成本,從而提高相關商品的價格,結果會導致那些雇用他們的公司不再具有競爭力,而工人也將因此失去工作。然而,即便這為降低工人的工資提供了一種證成,它也沒有證明降低工人的收入是正當?shù)?。如果低工資會讓公司保持盈利,那么這些利潤可以由工人來共享。這一點可以通過讓工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來實現(xiàn),或者通過讓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持有股份的所有權來實現(xiàn),而該基金將使用這些利潤來為收入補助或我已經(jīng)提到的其他措施買單,或者將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包括醫(yī)療保健、公共交通和免費高等教育,從而使得工人的生活水平更不需要依賴于他們的收入。[27]
我們最好把這個問題看成不僅涉及收入的不公平分配,而且更廣泛地涉及經(jīng)濟生產(chǎn)力成本的不公平分配。為了建立一個高效的經(jīng)濟體,公司需要有能力隨著條件的改變?nèi)ス陀煤徒夤凸と?。但是,這里并不存在著好的理由來解釋為什么這種靈活性的成本應當只由工人來承擔。只要這個問題是財務上的問題(即工資降低以及由失業(yè)造成的收入損失),那么它就可以通過失業(yè)補助體系或有保障的基本收入來解決。但我們正在討論的成本不僅僅是財務上的成本。當一家工廠倒閉了或轉換成另一種不同的生產(chǎn)方式時,被解雇的可能性會剝奪人們對其生活的控制權。為那些被解雇的工人提供有效的再培訓項目將在某種程度上緩解這一問題。但是,只有當完成這些項目的工人能夠獲得工作時,這些才是有用的。因此,一種充分的應對方案還必須包括那些刺激需求并提供就業(yè)機會的措施,例如貨幣和財政政策。
總結這一討論: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讓某些工人來承擔經(jīng)濟生產(chǎn)力的成本會造成某種不平等,而要阻止或至少緩解這種不平等,我們起碼需要采取以下這三種措施:一是某種形式的財政緩沖,例如失業(yè)補助或有保障的基本收入;二是下崗工人能夠在其中獲得新技能的有效項目;三是某些更廣泛的經(jīng)濟政策,這些政策會為那些獲得相關技能的工人提供新的就業(yè)形式。為了支付這些福利所需的費用,某些稅收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些稅收能夠以我提到的第一種方式來獲得證成:經(jīng)濟體系作為一個整體要獲得證成需要滿足某些條件,這些稅收可以用來支付這些條件所需的費用。那些壓低工人收入的現(xiàn)行政策是不公平的,這一指責依賴于這個主張,即我們能夠以某種方式來實施這些措施,并且這會讓工人比在現(xiàn)行體系下過得更好。
我之前區(qū)分過三種針對不平等的反駁,而支持這些反駁的理由在這里都匯合在一起了。我一直在討論的反駁是這樣一種反駁:對生產(chǎn)效率的成本的某些分配是得不到證成的,因此是不公平的。工人能夠通過某些項目去獲得新技能,這一點不只受到這種公平要求的支持,我在第五章中討論過的那些支持實質(zhì)機會的理由同樣也會支持這一點。人們有理由想要能夠選擇職業(yè)并且發(fā)展這些職業(yè)所需要的技能,這些理由并不會在一個人接受了他的第一份工作之后就消失了,而是會貫穿他的一生(不管他是否失去那份工作)。[28]另外,如果政府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職責之一是管理經(jīng)濟以確保生產(chǎn)力的提高以及為公民提供就業(yè)機會,那么下述這種做法就會違背我在第二章中討論過的那種平等關切的要求:某些工人所在的經(jīng)濟領域或國家地區(qū)因技術和市場的變化而處于失敗之中,但比起這些工人而言,政府更充分地向其他人履行了這一職責。當然,找到某些方法以便更公平地分配經(jīng)濟生產(chǎn)力的成本,這是非常困難的。[29]然而,除非存在著有效的政治意愿來支持這項任務,否則人們甚至不太可能去嘗試它;但反過來,當工會的政治力量薄弱,并且經(jīng)濟不平等會對政治影響力產(chǎn)生我在第六章中討論過的那些影響時,人們則不太可能會形成有效的政治意愿來支持這項任務。
我一直在討論高管與工人之間的收入不平等,但這只是近期不平等加劇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則是金融從業(yè)人員的收入增長。我將使用我剛才描述的那個規(guī)范性框架來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答案將依賴于有關金融機構籌集和分配資本的必要性,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以及特定金融工具的證成性等經(jīng)驗問題,而我無法在此對它們進行探究。[30]
然而,我確實想談一談我提出的框架如何應用到繼承財富的情況,這是我提到的不平等的最后一個來源。在這里,我們自然而然會從這樣一種觀點來展開討論:如果一個人在其一生中積累的那些資產(chǎn)都是以合法的方式獲得的,那么這個人就有資格將這些資產(chǎn)傳遞給他的子女,就像他可以采取任何其他方式去自由地花錢一樣。然而,以這種簡單的形式來陳述這個主張,這過于倉促了,因為它簡單地假定了一個人對于資產(chǎn)的資格包含了通過遺產(chǎn)來轉移資產(chǎn)的權力。但是,能夠讓自己的孩子過得更好,這是人們?nèi)スぷ骱痛驽X的主要理由之一。因此,人們擁有某些基于自由的重要理由來支持應當允許他們以這種方式去轉移一些資產(chǎn)。與此相反,為了限制不平等的不良影響,人們也有理由去抑制不平等。這些理由之所以變得越來越強(也可以說,允許代際轉移的理由變得越來越弱),并不是基于被轉移的總資產(chǎn)的規(guī)模,而是基于轉移到任何單一個體身上的金額。
因此,為了實現(xiàn)減少不平等和限制對資本的集中控制這兩個目標,一種更好的方法是對遺產(chǎn)的繼承人進行征稅,而不是不管遺產(chǎn)如何分配就直接對遺產(chǎn)本身進行征稅。這里似乎沒有理由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不應當像對其他來源的收入一樣去對由饋贈和遺產(chǎn)所得的收入進行征稅。[31]像其他任何稅收一樣,這些稅收也需要被證明是正當?shù)?,但支持這些稅收的理由跟我在其他情況下所討論的理由是相同的,這些理由既包括增加財政收入的必要性(尤其是為了滿足實質(zhì)機會和平等關切的要求),也包括支持限制不平等以抑制其不良影響的那些理由。
如果我們關注的是對資本的集中控制,那么正如皮凱蒂所建議的,通過對財富本身進行征稅,而不是僅僅對財富的代際轉移進行征稅,可以更好地實現(xiàn)這個目標。[32]而只要我們關注的是對經(jīng)濟的控制,那么這種稅收就可以集中在資本身上;在這里,資本指的是那些涉及控制經(jīng)濟的財富形式,而不是諸如主要住宅的所有權之類的一般財富。[33]
在這一章的開頭,我提醒大家注意這些令人不安的事實,即美國的富人和窮人之間的收入比率以及大公司中工人和高管之間的收入比率。這些比率以及它們的增長方式是令人不安的。我已經(jīng)論證過,問題并不在于這些比率本身,而且要解釋為什么它們令人不安,也不需要依賴于任何關于這些比率應當是什么的特定看法。倒不如說,問題在于造成這些不同收入水平的因素是缺乏證成的,并且我已經(jīng)試圖闡明這一點怎么會這樣。
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以同樣的方式來確定正義的問題。差別原則并沒有詳細闡述處于不同社會地位的個人之間的期望比率必須是什么,而是詳細說明了產(chǎn)生這些期望不平等的制度必須以何種方式來獲得證成。由羅爾斯的原則可以推論出,我所描述的收入不平等是不正義的。但為了得出這個結論,我們沒必要接受某個像羅爾斯的原則一樣強的原則。相同的結論也可以從我所說的這個較弱的必要條件推論出來:不平等為了能夠獲得證成,它們必須是由人們行使重要的個人自由不可避免地造成的,或者是由經(jīng)濟體系的某些特征導致的,并且這些特征是經(jīng)濟體系以一種讓所有人都受益的方式去運作所必需的。
然而,支持這個較弱主張的理由會自然而然地導向某種非常類似羅爾斯的更強原則的東西,即要求可被證成的不平等不僅必須讓那些擁有較少收入的人受益,而且必須盡可能多地讓他們受益。[34]即便基本結構的某個特征會產(chǎn)生不平等并因此能夠在某種程度上讓所有人都受益,也就是說,它的影響會是一種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但由此產(chǎn)生的收入分配卻仍然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據(jù)我提議的觀點,它的不公平之處就在于,我們能夠以其他方式來獲得相同的生產(chǎn)優(yōu)勢,并且同時更平等地分配利益。因此,如果這些產(chǎn)生不平等的特征缺乏其他的證成,那么它們就將是“任意的”。所以,消除所有在我描述的那種意義上的任意不平等就將得出某種非常類似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東西。但是,為了譴責現(xiàn)有的不平等程度,我們沒必要一直追隨這個論證直到得出這一結論為止。
如果某個社會不會遭到我所描述的那些反駁,那么它的收入不平等會有多大呢?這里的答案取決于這些經(jīng)驗事實,即我們有沒有可能以其他替代方式來組織經(jīng)濟。我自己的猜測是,這種不平等不會非常大:它一定遠遠小于美國20世紀中葉的那種不平等,更不用說自那時以來我們所看到的情況了。
* * *
[1] 數(shù)據(jù)來自國會預算辦公室和Emmanuel Saez, “Striking it Richer: The Evolution of Top Incomes in the United States (Updates with 2014 Preliminary Estimates)”。訪問網(wǎng)址為:Inequality.org。
[2]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98-300.
[3] Lawrence Mishel and Alyssa Davis, “Top CEOs Make 300 Times More than Typical Workers,” 2.
[4] Mishel and Davis, “Top CEOs,” 1-2.
[5] A Theory of Justice, section 4, 2nd edn, 15-16.
[6] 對此的詳細闡述,參見A Theory of Justice, in chapter 3。
[7]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72. 羅爾斯還要求,那些帶有特殊益處的職位應當“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向所有人開放”,我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詳細地討論了這項要求。
[8] 我感謝喬舒亞·科恩就這個問題與我進行了非常有益的交流。
[9] 羅爾斯寫道:“差別原則并沒有指定任何明確的范圍并要求較多受益者和較少受益者的份額比例應當落到這個范圍之內(nèi)。”(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68.)皮凱蒂也寫道:“我想要強調(diào)這一點:關鍵問題是對不平等的證成,而不是不平等的程度本身?!保–apital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264.)
[10] 在這里,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所說的,我并不同意科恩的這個觀點:如果不平等不是來自收入較少者的選擇,那么這些不平等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并且這一點與那些產(chǎn)生這些不平等的制度所具有的特征無關。根據(jù)我已經(jīng)陳述的觀點,收入不平等是否正義取決于那些產(chǎn)生這種不平等的制度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和其他替代性政策所產(chǎn)生的后果。我認為,這一點與科恩的這個觀點并沒有不一致:(根本的)正義原則對事實是不敏感的(fact-insensitive)。(參見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hapter 6.)我會同意我已經(jīng)陳述的這個原則,即不平等是否正義取決于與后果有關的這些事實,它本身對事實是不敏感的。(盡管作為一個契約論者,我會認為其他一些根本的道德原則對事實是敏感的。)在這一特定的情況下,我和科恩之間更基本的分歧可能是,哪個對事實不敏感的原則是正確的[以及由此導致了另一個分歧:關于正義的非根本的(non-fundamental)結論能夠合理地依賴于哪種事實]。對這一點的討論,參見本章的腳注20。
[11] 在確定某個基本結構是否得到證成時,哪些人的理由必須納入考慮之中呢?答案是:所有被這個基本結構的要求所管轄的人,以及由它所提供的條件和機會來決定其生活前景的那些人。簡而言之,如果這個基本結構對于某些人而言是“城鎮(zhèn)里唯一的游戲”(按照布坎南的說法),那么這些人都將被包含在內(nèi)。(關于布坎南的說法,參見“Rules for a Fair Game: Contractarian Note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130。)這包括那些通過擔任各種經(jīng)濟職位而獲得收入的人,例如工人、管理人員或股東。它還包括那些從事維持社會運轉所需要的無償工作的人,例如有些人承擔著照顧他人的工作。兒童、殘疾的成年人或超過工作年齡的成年人自然而然被包含在內(nèi),因為他們并不代表著獨立的人群。恰恰相反,童年和老年是每個正常人的不同人生階段。所以每個人都有理由想要在童年時獲得關愛和接受良好的教育,并在老年時得到照顧,而處于殘疾之中則是任何人都有可能發(fā)生的事情。此外,這些人的理由也應當被納入考慮之中,即那些選擇不在社會中擔任任何生產(chǎn)職務的人,例如范·帕里斯所設想的馬里布的沖浪者(參見“Why Surfers Should Be Fed: The Liberal Case for an 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這些人以這種方式被包含在內(nèi),這一事實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即如果他們選擇不去工作,那么我們是否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收入或其他公共福利。要回應他們的理由,這可能只要求他們能夠通過選擇參與工作來獲得收入,以及要求他們處在足夠好的條件下來做出這種選擇。(參見第五章中對“意愿”的討論。)最后的這個條件解釋了為什么讓參與工作的意愿成為獲取公共福利的條件,這對于沖浪者而言可能是正義的,但對于那些在不正義的條件下(例如美國的黑人貧民區(qū))成長的人而言則并非如此。(參見Tommie Shelby, Dark Ghettos, chapter 6。)
[12] “Spreading the Wealth Around: Reflections Inspired by Joe the Plumber,” 295.
[13] 諾齊克提出了這種指責,并錯誤地把它當作一種針對羅爾斯的批評。參見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149-50。
[14] 這是馬克思在這段話中所提出的觀點:“任何消費工具的分配都只是生產(chǎn)條件本身的分配的結果?!保–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 531.)當羅爾斯強調(diào)他所提議的并不是一種“配置正義”(allocative justice)的標準時,他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參見A Theory of Justice, 56 and 77, 和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50-2。
[15] 這被稱為“卡爾多-希克斯補償”(Kaldor-Hicks compensation)。參見J. R. Hicks, “The Foundations of Welfare Economics,” Economic Journal, 49 (1939), 696-712; 和Nicholas Kaldor, “Welfare Propositions of Econom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 Economics Journal, 49 (1939), 549-52。
[16] 我在第七章中所捍衛(wèi)的那種個人自由。
[17] A Theory of Justice, section 12. 這可以被看成是平等關切的一種更高層次(higher-level)的版本:這個“更高的層次”所適用的是作為一個整體的經(jīng)濟體系,而不是具體的政府政策。
[18]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68.
[19] 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330-1.
[20] Bivens and Mishel, “The Pay of Corporate Executives and Financial Professionals as Evidence of Rents in Top 1 Percent Incomes,” 63. 鑒于這些職位本來就是令人向往的,人們有很好的理由去追求這些職位,即便沒有巨額的金錢獎勵作為激勵。因此,如果某項政策始終堅持不提供這種獎勵,那么它幾乎不可能會導致無法產(chǎn)生出足夠多的合格申請者。鑒于這一事實,按照我提供的那種解釋,提供高額報酬的政策就會是得不到證成的。因此,屈服于G. A. 科恩在《從哪里采取行動》(“Where the Action is”)這篇文章中所描述的那種富人的要求,這是不正義的。我并不認為這一結論對相關事實(關于有才能的人會如何回應一項始終不提供獎勵的政策)的依賴是有問題的。不過科恩可能會不同意。
[21] 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315-21.
[22] 正如我在第三章中所討論的。參見Bivens and Mishel, “Pay of Corporate Executives,” 64。關關于高管薪酬的上漲可能會有哪些解釋,也可參見Lucian Bebchuk and Yaniv Grinstein, “The Growth of Executive Pay”。
[23] 參見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509-10, 和Atkinson, Inequality:What is to be Done?, 186。
[24] 按照布魯斯·韋斯頓(Bruce Western)和杰克·羅森菲爾德(Jake Rosenfeld)的評估,1973年至2007年之間,1/5~1/3的收入不平等加劇是由工會衰落造成的。參見“Unions, Norms, and the Rise in U.S. Wage Inequality”。有趣的是,他們還發(fā)現(xiàn),一個地區(qū)工會的壯大與該地區(qū)沒加入工會的工人的工資增長有關。他們認為,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工會對勞動力市場的規(guī)范產(chǎn)生了影響,而這種影響會“將勞動力市場維持成一種社會機構,并且在這個機構之中,公平的規(guī)范塑造著工會部門以外的工資分配”(第533頁)。我感謝查爾斯·貝茨(Charles Beitz)提醒我注意他們的工作。
[25] 另一個可能的因素是各種市場中公司數(shù)量的減少,從而減少了對工人的競爭,而這會降低工人的議價能力,并因此降低他們的工資。參見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 Policy Brief 2016,“Labor Market Monopsony: Trends, Consequences, and Policy Responses”。這一點需要通過反壟斷的政策來解決。
[26] 參見Piketty, Saez, and Zucman, “Distributional and National Accounts: Methods and Estimates for the United States”。
[27] 阿特金森討論過以這種方式來使用主權財富基金,參見Inequality, 176-8。他還指出,前一種策略(即增加工人的股份所有權)的一個成本是,那些充當中介的金融服務公司將抽走一部分利潤(第161頁)。
[28] 正如費希金所論證的那樣。參見Bottlenecks, 220ff. and elsewhere。
[29] 對此的一些提議,參見Atkinson, Inequality, 132 and 237-9。
[30] 對此的一個綜述,參見the Roosevelt Institute report, “Defining Financialization”。
[31] 正如墨菲和內(nèi)格爾所提議的那樣。參見The Myth of Ownership, 159-61。
[32]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apter 15.
[33] 阿特金森強調(diào)過這個區(qū)分,參見Inequality, 95。
[34] 之所以是“某種非常類似的東西”,部分原因是:我允許把我們對自由的一般考量(以我已經(jīng)確定的那兩種形式)當作支持或反對基本結構的特征的理由之一,而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所適用的那些基本社會益品只包含了某些“基本自由”。但這種差異會因以下這個事實而縮?。哼@些基本自由包含了諸如擁有個人財產(chǎn)的權利等重要的個人自由。參見Freeman, “Capitalism in the Classical and High Liberal Traditions,”31, and n. 27, and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53,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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